2008年教师资格证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答:(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 1954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者和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不作要求;(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七)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八)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拟聘学校出具拟聘教师证明材料;(九)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十)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同底免冠半身正面蓝底照片 3 张。(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第六项不作要求。)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时,如有必要,认定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十二、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填写、盖章和发放、管理。持证人要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十三、什么人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一)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 5 年的人员;(二)丧失教师资格人员;(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四、为什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学习和掌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知识,并能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它有助于认识教育教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了解教育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发展特征,从而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克服盲目性,加强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十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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