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BOT项目与国家审计监督
时间:2008-10-30 16: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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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资本积极参与BOT项目的必然性
中国民营BOT项目与外资建设BOT项目相比有较大的优势,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不存在外资BOT项目运作中的外汇兑换、担保等等一系列问题,故而法律环境相对优越;其次,民营资本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涌现出数以千计的资金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原始资本的大量积累需要寻找风险性较小的投资赢利渠道,基础设施具备稳定的投资回报强烈吸引民营资本的投资,两者形成了强大的相互需求,决定了民营资本积极参与BOT项目的必然性;再次,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至今,已经完全改变以往个体工商户的不良形象,民营企业已经转变为行业技术领先、经营理念创新、管理团队整齐、员工素养较高的现代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文化背景差异、中国国情陌生等障碍根本不存在,竞争优势明显。
二、民营BOT项目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民营BOT项目实践至今,一些弊端已经显现出来,甚至导致项目中黑幕重重,政府为此付出更为高昂的代价。
(一)民营投资主体公司法人结构不完善、投资者素养不高
现阶段,资本雄厚的民营企业家素养参差不齐,家族型企业仍然较多,法人治理结构仍不理想,因此对BOT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带来消极的影响,需要个人自律的职业道德操守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可能对政府管理当局产生较大的回购风险。
(二)合同文本不完善,缺乏风险管理措施
笔者注意到一些BOT项目的合同文本极其简单,区区几页纸何以保证数以亿计的投资风险控制,漫长的合同履约期缺乏法律保障,合同文本往往忽视风险保障措施。
(三)守法意识淡薄,置合同信用不顾
由于我国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投资利润率已趋向暴利,BOT项目的投资利润率难以匹敌,民营企业往往借故索要超额回报,置合同约束于不顾,甚至不遵循信用,人为设置回购障碍,投资前拍胸脯式保证消失了,回购时拍桌子耍起无赖。
(四)“草船借箭”现象普遍存在
部分民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较少,利用金融监管漏洞和政府基础设施的良好还贷信誉,以项目抵押大量融资,挪用资金到高风险的项目,这样的“草船借箭”现象普遍存在,对政府回购造成项目债务风险激增。
(五)投资效益与决策初衷相背离
现阶段,一些BOT投资模式的衍生模式,如BT、TOT广泛采用,但是这些模式并未实现BOT投资模式的优越性,化解政府融资和建设压力的作用没有体现,反而造成投资成本激增,投资效益与决策初衷相背离。
(六)缺乏监管制度,培植营私腐败的温床
BOT项目的全过程大部分阶段控制权掌握于民营投资主体,项目管理、建筑承包、质量安全等环节形成利益共同体,过程中如审计监督等有效监管机制的缺位,孕育了培植营私腐败的温床,其结果可想而知。
三、对民营BOT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在固定资产投资发展和体制改革领域,国家审计监督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体现在:一是揭露并查处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二是促进了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节约、减少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三是推进了政府建设项目风险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是促进了政府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我国民营BOT项目历经多年实践和发展,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投融资制度设计、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仍然与市场经济体制飞速发展的现状不平衡,民营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利性特征较为明显。BOT项目建设运营周期长达几年甚至十数年之久,漫长的建设回购过程中需要监督其规范有效地履行合同,防止政府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便于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民营BOT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事前审计,监督和维护决策前研究论证的准确性、科学性
事前审计,对BOT投资项目的前期调查研究进行核实,检查可行性研究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分析政府投资的风险,监督和维护决策前研究论证的准确性、科学性,防止“拍脑袋决策”现象的产生。
(二)事中审计,提高执行中监督建设运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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