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以30.2%的平均增长速度超过了15.1%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在全球范围内,跨国直接投资当中有80%以上是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的。联合国贸发会议《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兼并与收购之发展》中指出,并购重组是融合全球经济的重要桥梁。在全球市场谋求生存和发展成为跨国并购高潮中的首要动力,跨国收购特别是涉及到大型跨国公司巨额投资和重大改组的兼并和收购是全球化最明显的特点。
外商直接投资在全球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给越来越多的国家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企业并购本身已经从单纯的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制度演化、行业变迁延伸到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乃至全球经济格局的重要因素。不同于基于扩大规模、降低成本、行业转移等传统的并购动机,全球化背景下的并购主要基于全球经济的资源配置与行业竞争,在更大的经济区域与企业规模上,进行更为复杂的整合,建立新的运营标准,构造紧密结合的全球生产体系,直接影响全球经济格局。其表现形式在于“强强并购”成为全球并购的重要特征。我国加入WTO后,为外商的跨国并购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对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将产生积极影响,但也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必须积极应对。
一、外资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和时机不够成熟
1、政策上的障碍没有完全消除。外资并购的首要条件是我国制定出明确的条例和管理办法。近来管理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使外资并购的政策松动趋势十分明显,但一些关键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十分明确。目前正在进行的一些并购案例只能采取迂回方式,如上市公司先和外资成立合资公司,然后再由合资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和资产。这种做法不仅操作上不规范,而且成本、效率都存在问题,可能打击外资的积极性。
2、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给予的政策过于优惠。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急于求成,一味降低条件,过于强调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增强优惠力度,如降低中方持股比例,技术上没有更高要求,对人员、债务的承诺较多。中央政府的外资管理政策和体制缺乏纪律和法规约束,地方政府往往随意执行,如将大的投资项目分解成小项目,以符合较低级别的审批权限和批准投资。地方政府和合作伙伴对中央政府打“擦边球”。外资企业在中国经常得到超国民待遇,可能造成中方权益受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
1、挤出效应。外资通过资本市场,借助低成本收购的壳资源,注入其在中国的业务、技术和产品,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占领市场,实现市场深入发展与占有,会形成行业垄断,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同时,由于并购后外商将对并购企业进行重组,可能造成一些人员失业。这部分失业的显性化虽然具有经济合理性,是企业的正常行为,但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并购造成的失业在短期内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
2、出现一些投机性并购活动,如金融资本投机和变相物业投机。金融资本投机,即通常所说的“炒产权”、“炒企业”,并购国企后,经包装转让或海外上市,获得高额收益。变相物业投机是购并地段较好的国企后搬迁,在原厂址搞房地产开发,获得高额利润。我国企业对于投机性并购缺乏识别能力,为外资提供了机会。有的外商高报进口设备价格和出售旧设备,使国企蒙受损失;一些外商独揽合资企业的经销大权,通过高价进口材料、低价出口产品等手段转移利润,侵犯中方的利益。
3、国企的品牌被重组掉,逐步被相关的外资品牌替代。品牌的逐渐流失实际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流失,产生的直接后果是阻碍了国内企业的健康成长。中方企业合资并购后自主研发能力提高不多,仍停留在产品引进改型阶段。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究机构主要是为了进行新产品的本地化研究,新技术、关键技术仍掌握在外方人员手中,创新能力仍在跨国公司母国手中。据调研,超过93%的外资企业在中国有技术扩散行为,但77.5%的企业处于浅度国产化阶段;有深度国产化行为的企业只占16.25%;而实现技术创新的只占6.25%。考虑到技术保密问题和技术领先带来的收益,在我国从事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多数从事适应型研发活动,真正从事创新型研发活动的很少。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外资并购活动
(一)加快外部环境的治理步伐
1、尽快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防止国外企业对国内相关企业的恶意收购,保护国内民族企业。为了有效的防止行业、地区垄断或妨碍公平竞争等行为的发生,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建立对企业并购监管机制;规定外资并购不得有悖于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对其出资比例、市场占有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进一步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具体措施如下:(1)加快制定《企业并购法》。为适应即将到来的并购浪潮,我国必须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并购立法的成功经验,在1989年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企业并购法》,对企业并购应遵循的原则、条件、程序及法律责任,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购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2)修改与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现有法规,使之适应国内外资并购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外商进行并购活动规定合法的程序。
2、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外资并购的市场化取向,引导企业并购的合理配置与资源整合。(1)规范政府行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参与企业并购活动,主要是协调社会宏观经济利益的需要,它可以避免企业并购的盲目性,防止垄断。我国的企业并购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加上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没能跟上,使得我国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行为不够规范。有些地方政府错误地把企业并购当作是可以收放自如运用的政策,出现了“拉郎配”的现象,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2)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各级地方政府应树立全局观念,打破体制和行政区划的界限,为企业并购扫除障碍。对外资并购投资应进行一定的审批,审批权集中在国家,并制定统一的审批法规。审批重点是评估外资并购对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垄断、就业、产业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应采纳综合审查标准,包含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率等因素。对外资并购的审查门槛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支持、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业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二)减少并购负面影响的措施
1、解决并购中出现的失业问题的措施。由外资并购造成的失业问题是各国政府对外资并购管理所考虑的重要问题。按照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政府要求外资跨国并购时达成就业保障条款,一般要求并购后,企业对裁员的人数比重、时间安排、失业员工的安置等问题做出一定的保证。我们应对国企并购后的失业问题予以特别的并购条款进行保证。
2、改革目前的外汇管理制度。并购后,为被并购的中方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汇入外方全部或部分的并购资金;跨国并购的外资兑换人民币可参照目前绿地投资的管理方式,指定专门银行办理;加强外汇监管,对并购的利润汇出和撤资进行必要限制,防止投机性资本流出;逐步完善汇率制度,加强对国际收支平衡的监测。
3、加强对并购企业资产的评估。发展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组织,允许国际知名资产评估机构对大额并购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制定有效的评估方法,要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同时改变目前以账面资产重置价值为主要方法的评估方法;要鼓励多家收购方的竞争,可利用拍卖的方式并购企业的产权。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并购,政府不应该对并购价格进行干预;对于国企的并购,政府应该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不公平交易。
4、国内企业应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面对即将开始的国内市场的外资并购新形势,国内企业应在技术创新上下功夫。一要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充分借助国际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能力和实力,开展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共同联手开发一些新技术、新产品,加速我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二要培育和发展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逐步形成有特点的技术优势(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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